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乐动(中国)官方 > 规章制度 > 正文

校纪校规-乐动网页版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5 作者: 来源: 点击:

乐动网页版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乐动网页版(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明德、精艺、尚美、拓新”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批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创新创业需要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称入伍新生)的;

(四)学校认为应该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情形。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道,完成缴费手续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为自规定报到日期起50天内(含50天)。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未能如期注册且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学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不在校的;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暂缓注册期限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注册。

学校通过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否重修、补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残疾、特殊困难等原因,可申请体育保健课,由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课程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可按学校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申请课程免修、课程缓考、课程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各专业规定的不得免修的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但退役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可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折算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在原专业学习满一年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在校期间已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五)未注册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出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我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校同意,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转入。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之内完成学业。学校专科教育学制为二年制、三年制。对于二年制、三年制的学生,学校允许其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二至四年、三至五年(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休学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为起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休学创业的学生采取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放宽至7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保留学籍、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时,应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示方式送达。送达本人或公示期满后,注销学籍,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学校商请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毕业后发现的在学期间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学历处理。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因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途径、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法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四十九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艺术技能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生违纪处分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 学生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合格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五十九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 本规定经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六十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乐动网页版学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