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统一为全日制在籍学生安排校内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对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二条 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填写《乐动网页版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及承诺书》,经所在系审查后,报学工部审批后可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学生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家长书面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及家长均须明确声明“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等,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对于由于身体原因而申请在校外住宿的需提供医院证明,一并交本人所在系。
2、各系负责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的审核工作。
3、经系审核同意后,学生填写《乐动网页版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及承诺书》,报学工部审核。学工部核准后,学生方可在校外住宿。
4、《乐动网页版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及承诺书》一式二份,学生所在系一份,学工部一份。
第四条 对学生的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或新生入学的10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学和集体活动,不得以在校外住宿为由,上课迟到早退,脱离集体。
第六条 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安全及人身安全。定期向所在系汇报个人情况,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若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随时告知所在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及所在系要及时了解在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警示,并加强管理和教育。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在公寓外住宿者,各系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回校居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家长,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各系要对校外住宿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以利于管理和教育。
第九条 如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自负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1、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系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并责令其回校居住,对于不听劝告者或在校外住宿学生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况的,根据《乐动网页版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2、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发现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责令其在一周内回校住宿,超过规定时间不回校住宿的加重一级处分。
3、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因违纪和其他不良情形被责令回校住宿的应按年缴纳在校内住宿的住宿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乐动网页版学生健康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免受各类事故的伤害,保障在校生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负有法律规定的“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安全第一”的意识,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保护职责。
第三条 此规定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卫生防疫保护
第一条 学院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对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应及时采取隔离或治疗措施,杜绝传染性病源蔓延。
第二条 宿舍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及楼道、卫生间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空气畅通,严防鼠疫、病虫害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滋生。
第三条 食堂饮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 禁止聘用身患传染性疾病、身心不健康的人员从事学生饮食、住宿服务及管理性工作。
第三章 宿舍安全保护
第一条 严禁向学生提供和销售酒精、煤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条 学生宿舍严禁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电热器等物品。
第四条 学生宿舍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熄灯、停电后不准使用明火照明,严禁吸烟。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私自容留校外人员,不准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或传播封建迷信、宗教等不健康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大数额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宿舍。
第七条 严禁将头和手伸出窗外玩耍或在窗台上蹲立。
第八条 不准在学生公寓的楼道内堆放自行车、杂物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九条 不得擅自动用、损害、埋压宿舍及周围的消防应急设施。
第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增设、使用动力电器设施从事其它作业。
第四章 环境安全保护
第一条 严禁在教学区和宿舍区燃烧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条 定期检查公共活动场所树木,对根系不牢的树木及腐烂枝干要及时砍伐。
第三条 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应有照明设施。因工作需要临时用电应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
第四条 院内线路及电杆必须定期检查、维护,消除故障,保障防雷接地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减速慢行,不乱停乱放,鸣高音喇叭。
第六条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的车辆进入校园,更不能停放过夜。
第五章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护
公共场所是指学生学习、生活、娱乐、体育锻炼的场所。包括教室、排练厅、剧场、宿舍、图书馆、食堂、操场、澡堂等。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整改制度。
第二条 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具、防护栏杆、消防设施、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等)必须完好齐全、使用有效。
第三条 校园地面的各类井盖保证完好无缺、无危险,在维修时,必须做到白天有栏杆标志,夜间设有红灯警示。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场地环境、房屋建筑、架空线路、照明灯具及活动使用的动力设备、器材工具必须安全可靠,无危险、无隐患、无危害。
第五条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隐患,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排除险情。
第六章 应急处置保护
第一条 凡发现涉及学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及意外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领导与部门必须及时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参见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医疗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学生,制止伤害后果的扩大。
第三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认真保护现场,做好事故现场标志,协助调查事故原因和分析取证。
第七章 奖罚
第一条 凡维护学生健康安全而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视情况予以表彰。
第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并造成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