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任何损失,根据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负有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把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1、班主任对学生安全负有重要的教育和管理责任,要定期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 2、总务处、教务处、人保处要定期检查、排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总务处、人保处要定期检查学院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对于存在明显疏漏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如出现学生大面积食物中毒等事故,食堂应承担主要责任。 5、医务室对学生提供的诊断、治疗及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出现医疗事故或药物中毒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有关系、处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任何教师或管理人员发现,必须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救护。 8、任何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坚决不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出现事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9、全体教师及工作人员均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三条:因职能部门、教师或者工作人员的过错或失误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负责人或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学生应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对于学生应当知道其危险性或可能对他人带来伤害,但却不听学院或老师的教育、告诫,拒不改正的一切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1、在宿舍内的床上打闹致伤者; 2、在楼道、楼梯等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致伤者,在个人玩耍、跑跳过程中受伤者; 3、同学之间发生争执,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 4、私自拆卸、改动用电设施者,擅自使用电器者; 5、私自在教室、宿舍内存放火柴、打火机、蜡烛、汽油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造成消防事故者; 6、私自存放或携带铁器、水果刀等危险品造成伤害事故者; 7、私自离开校园,造成个人受到伤害者; 8、上体育课或参加文体活动,拒不服从老师指挥或安排,私自行动造成事故者; 9、从事攀墙、爬门、上窗等危险活动造成伤害者; 10、学生本人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却没有告知学院的。
第五条:对于下列情形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第六条:依据本条例内容,由学工部代表学院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管理协议》,分别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本条例自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