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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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动网页版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改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人民币50元(含本数)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50元以上100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得到财物,但作案情节恶劣或多次作案,影响很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犯有第四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损坏公物者:
(一)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损坏公物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1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六条 寻衅闹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寻衅闹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且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邀约校内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发生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犯有第六条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一学期旷课学时达到如下数量者:
(一)10节-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20节-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节-4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50节-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再次舞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者: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公共场所,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宿舍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用住房者,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住宿外,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搬回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吸毒、酗酒者: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从重处理。
(二)严禁学生吸毒,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乱接电源,引起火警、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三条至第十四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行文之日起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或在查看期间继续违纪者,可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其他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等资助。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道德品质问题相区别,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凡给予学生处分,首先是各系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提学校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含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部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业性处分由教务处审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三)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名,对受处分学生不知去向的,应立即将处分决定书送发家长,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做好记载。
  第二十条 处分学生申诉程序:
(一)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条例即时终止。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